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分步实施和先行先试并举,强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相比2015年我国发布实施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 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该《方案》规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进一步扩大,控制污染物种类从单一的硫氧化物扩展到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硫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也相应提高。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我国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船舶排放控制未来会更加严格,这对我国的船舶设计、建造、配套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我国船舶行业应深刻分析、紧紧把握市场需求,开发新产品,拓展新业务,为自身发展开辟新空间。 根据该《方案》,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海控制区和内河控制区,其中,沿海控制区的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管辖水域),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内河控制区包括长江干线(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西江干线(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的通航水域。该《方案》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自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0%;自2019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船用燃油或柴油等。 该《方案》对进入排放区船舶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提出2000年1月1日及以后、201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动机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的,应分别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该《方案》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也提出相应要求。 该《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以及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配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自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对内河控制区而言,停泊超过2小时),应使用岸电。(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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